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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制說明

台灣神學院「神學系」學則


一、宗  旨:

提供正規、嚴謹、專業的聖經與神學課程,

幫助信徒正確理解基督信仰要義與內涵,

並提升信徒事奉教會、廣傳福音與服務社會之能力。

 


二、入學資格:

1.修課生:凡年滿十八歲(含)以上之教會受洗會友,

具有高中(職)或同等學力以上之學歷,經牧師之推薦,

並按規定程序完成報名、選課、繳費手續者即成為神學系修課生。

 

2.旁聽生:不限年齡、學歷,對基督信仰有興趣者,得全程參與課程,

但無提供學籍證明,亦不能提出申請修課證明。

 


三、學制與學則:

入學資格 申請畢業
所需學分
畢業
授予學位
★基礎課程
(必修課程)
▲核心課程
(必選課程)
自由選修
第一類
大學畢業
修完36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17學分
第二類
三專畢業
修完54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9學分 26學分
第三類
二、五專畢業
修完96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24學分 53學分
第四類
高中(職)畢
修完120學分 神學士
B.Th
19學分 36學分 65學分

備註:

1.台灣神學院神學系委託台灣神學研究學院推廣教育中心代辦教學與授課事宜。

2.神學系學生修讀推廣教育中心「碩士學分班」成績合格者,該學分可抵免神學系同類課程之學分。

3.修滿規定學分後,可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本系辦公室申請畢業。
但所獲得之神學士(B.Th)學位,無法作為報考台灣神學院及台灣神學研究學院之大學同等學歷之用。
另其所修學分計入畢業審查之有效期限為十年
(基隆、宜蘭、台中等外縣市地區因所排課程有限故不受必修、必選課程和十年畢業審查的限制)。

4.本系學分與台南神學院信徒神學系、玉山神學院信徒神學系學分互相承認。

5.為考量師資與成本,台北地區每門課開課標準為:需達到10人報名(其中5人為修課生)。
非台北地區開課標準則由系辦公室依個別情況另外訂立。

6.課程採學期學分制,每學年分上下兩學期,每學期最高可修習十八學分。

7.必修課程與必選課程會在課程說明中附加標示與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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